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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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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陈全松执行了死刑。就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一案审查办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请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全松一案的复核办理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被告人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分别进行阅卷,并赴贵州省石阡县三次讯问了陈全松,多次会见陈全松委托的辩护律师,听取其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及材料。合议庭成员两次赴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等地,通过实地走访案发现场,与公安机关、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座谈等方式调查、核实证据,并要求一、二审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补查工作。经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核准陈全松死刑。但之后,辩护律师又提交证明陈全松无作案时间的证据。对此,合议庭高度重视,再次向相关证人调查核实,调取了陈全松作案当晚的手机轨迹图。经核实,律师提交的该份证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为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在贵州铜仁市中院向陈全松的辩护律师通报了对其辩护意见及证据的核实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及辩护律师意见后,也派员参加通报并发表了意见。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全松执行了死刑。
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怎么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4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全松步行至贵州省石阡县五老山由下至上第三个凉亭处,与下山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17岁)、鲜某某(女,殁年15岁)因琐事发生纠纷,陈全松遂将鲜某某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石梯处,致鲜某某头部撞击石梯受伤后死亡。随后,陈全松又将王某某打倒,致王某某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又对王某某掐扼并用皮带勒颈。陈全松发现二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转移至附近树林草丛中并用折断的树枝掩盖,其间对王某某尸体进行性侵。经鉴定,鲜某某系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
问:媒体和网上有一些报道和议论,对陈全松案涉及的一些问题,如DNA检验鉴定是否规范、可信,陈全松有无作案时间等等,能否作出解释和说明。
答:我们注意到了一些媒体报道和网民的议论,在此对本案的主要问题做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本案复核认定的证据。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鲜某某系在校中学生,二人于2014年1月3日晚到石阡县五老山爬山后失踪。同年2月3日,登山采药群众在五老山发现二具尸体,公安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尸体上有关检材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体内检出人精斑成分,后公安机关围绕案发现场周围重点人群进行抽血比对DNA排查。通过Y-STR方式检验排查(注:Y-STR基因具有父系遗传的特点,起源于同一男性家族的所有男性个体的Y-STR检测结果均相同),确定陈全松父亲的直系亲属具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DNA检验比对,陈全松的父亲及其哥哥的DNA分型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不完全一致,排除二人涉案,而陈全松在案发后下落不明,遂将陈全松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4年3月9日将已潜逃至外地的陈全松抓获归案并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该精斑确系陈全松所留;同时,从王某某胸罩、外裤上也检出了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另一名被害人鲜某某的体内检材,经贵州省公安厅以及公安部的鉴定部门检验,均未检出他人的DNA分型。这个结论与陈全松供述未对鲜某某实施性侵害的情况吻合。
陈全松归案后即供认在爬山中因与被害人肢体碰撞发生争吵,遂将二被害人杀害,并于杀人后对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奸淫侮辱,多次有罪供述稳定、一致,与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可信。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陈全松的有罪供述系在合法、自愿前提下依法做出。陈全松在侦查阶段后期虽翻供,但不能对翻供进行合理解释,翻供内容也存在许多矛盾,故对其翻供不予采信。
在本院复核期间,合议庭先后就本案DNA检验鉴定等问题咨询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特别是针对辩护律师反映的怀疑DNA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赴贵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调取了委托送检清单、DNA分型图谱等材料,并与提取相关检材、出具DNA鉴定意见的法医进行了座谈。经过大量补查核实工作,进一步确定本案经一、二审庭审质证采纳的DNA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来源清楚,提取、送检规范、合法,鉴定意见合乎逻辑,真实、可信。辩护律师虽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依据、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人陈全松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供了陈全松二名亲友两年后反映陈全松案发当晚在该二人家中居住、不在作案现场的书面材料。虽然按照一般常理,除非特别事件,仍能清楚说出两年前具体某月某日是不合情理的,但为慎重起见,合议庭要求有关部门向相关证人进行了解核实,并查阅了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侦查材料,对陈全松案发当晚活动情况讯问了陈全松。有关材料显示,陈全松的手机信号于案发当晚就出现在案发现场,至次日4时许才离开。陈全松在历次讯问中也从未提及案发当晚留宿于该二名亲友家中的情况。上述情况足以说明,陈全松二名亲友所谓陈全松不在案发现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足采信。
综上,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排除了合理疑点,足以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
问: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的证据标准和政策掌握。
答: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坚持了最高的证据标准、最审慎的态度,绝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合理疑点,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确保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同时,复核工作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合议庭每一名成员都要阅卷、分别形成书面意见,要提讯被告人,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还会对一些材料再进行核实,合议庭评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全程留痕,案件质量有着严密的把关机制。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全松杀害二名未成年人并侮辱尸体,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为依法惩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核准了陈全松死刑。
【早前报道】贵州男子枪决当天被喊停:最高法核准后律师上书,曾当庭翻供
2014年初,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两少女晚上爬山时遇害。当地警方采集了8000份DNA血样后,最终锁定了凶手,今年30岁的陈全松经两审被法院判处死刑,经最高法死刑复核后,定于2017年1月23日执行枪决。
2017年1月23日,就在陈全松家人已在看守所门外等待送他“最后一程”时,枪决命令被取消。
4月13日,澎湃新闻从陈全松律师、家人处获悉,在原定行刑当天,他们突然接到通知称,死刑当天被叫停了。陈全松父亲陈永双还向澎湃新闻出示了他4月7日为看守所中的儿子交生活费的收款收据。他被告知,陈全松“还活着,完全健康”。
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案件材料显示,2014年1月3日晚,贵州铜仁市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小丽、小宁(均为化名)失踪了。家属亲友在石阡县日夜寻找,但只看到了两人进五老山的录像,并未发现其他踪迹。
直到2014年2月3日,在五老山上采药的两位老人,才在一灌木丛中发现了两名女孩的尸体。警方通过现场提取物证,检出DNA,再经对周边村寨等重点人口采集的8000份DNA血样送检比对,最终确定陈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9日,在石阡县聚凤乡聚凤街李关清的私人旅社内,警方抓获了陈全松。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小丽、小宁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宁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小丽打倒在凉亭内,致小丽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小丽杀害。
而在开庭过程时,陈全松对之前的有罪供诉当庭翻供。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是公安人员在讯问时受到威逼,迫使自己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事实。辩护人刘景一和代成英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2015年4月15日,铜仁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赔偿两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全松提出上诉。
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执行前被“枪下留人”
此后该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7年1月21日,贵州铜仁中院发布公告称,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定于2017年1月23日将罪犯陈全松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执行陈全松死刑的法院布告显示,原定2017年1月23日对陈全松执行枪决。
然而,死刑最终并未执行。
陈全松的律师谢通祥告诉澎湃新闻,在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家属紧急委托其作为代理律师。他就此案撰写了一万多字的30多条的关于停止执行陈全松死刑及撤销陈全松死刑律师意见书,并且向相关部门提交。
谢通祥认为,该案还存在很多疑点,需要认真查证属实的地方。他在意见书中称,案发后受害者尸体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未检出DNA分型;公安部对小宁尸体上均未获得STR(DNA)分型。而贵州省公安厅在小丽的尸体上却得到了STR(DNA)分型。“为何相互矛盾,需要作出解释,在陈全松被核准死刑之时,应该重新鉴定。”
谢通祥说,通过梳理判决书发现,法院认定陈全松有罪的依据除了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外,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死者小丽身上提取的精斑阳性与陈全松的DNA相符。然而,判决中没有最原始的精斑阳性报告。“没有报告,没有可溯源的检验工作记录,怎么能证明这个检验实际进行过呢?”
陈全松的父亲向澎湃新闻介绍,最高法下达了1月23日执行死刑的命令,当天上午他和家人都到看守所等着陈全松被送出执行,想不到突然接到了铜仁中院的电话,说执行死刑的命令当天被取消了。
陈永双还给澎湃新闻出示了4月7日他为儿子向看守所交生活费的收款收据。
陈全松父亲向看守所为儿子交生活费的收据。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给谢通祥出具的收取清单显示,该院接收了谢通祥律师的委托手续和请求停止执行陈全松死刑及撤销死刑的申请。
谢通祥律师说,4月7日他曾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但是被拒绝。根据他提供的录音,看守所民警在介绍陈全松情况时明确表示:“放心吧,他还活着,而且完全健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法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对于该案为何临时叫停死刑执行的具体原因,目前法院方面并未给陈全松的家属和律师书面答复。谢通祥律师表示,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年来,对于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都是非常慎重的,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都要经过严格的多个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该案最后可能有两种结果:经研究原裁判正确将继续执行原裁定,如果查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将撤销原裁决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