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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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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时,发现超市卖的一款玛咖酒属于无证产品,他认为这些酒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随后,他连续3天都来超市,一共购买了164瓶玛咖酒。这种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万多元。高先生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3万多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赔偿30多万元。(新文化报8月2日)
在中国市场假货最多的上世纪90年代,中国出现了打假第一人,刁民王海。在这之前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消法为何物,当然更不懂如何使用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正是因为王海的出现,才使消费者切实感受到了消法的力量。可以说,那个时代的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认知,都受到过王海依法打假行为的启发。从思想观念转变上说,正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才促成了社会维权意识的正向转折。
从总体上说,现在市场上的假货越来越少,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假货依然存在,并且,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企业的造假已进入了高科技阶段,从条码开始就隐藏着问题,而在互联网购物的路径上,更是充斥着各种造假行为,这些也是不争的事实。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普通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很难识破其中的诡诈,而从时间精力成本上讲,即使买到了假货也很难有实质性维权行动,而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恰恰弥合了普通消费者的不足与无奈。
社会对“职业打假人”一直存在着争议,但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争议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职业打假人是否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而一些无良企业痛恨打假人,这已经说明了职业打假人的现实作用。任何法律的存在,其最终意义都在于形成社会层面的法律实践,而职业打假人正是最有能力舞动消法之剑的人,他们的存在,使消法成为了一部时刻可以发挥作用的法,在消费者心里,职业打假人就是市场上的钟馗。
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但造假者是以什么为牟利呢?当然就是以造假本身为牟利。而两相比较,哪一个是合理的,这不言而喻。另一方面,虽然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牟利,但“主观为已,客观为人”本身也是一种调动民间力量的无害法则,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当要求绝对的利他主义,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利他主义,而利己的同时,客观上也给社会带来了利益,这应当是法律允许并支持的价值取向。
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这并不是错误,因为打假需要时间精力物力的投入,这当然需要回报。但是,他们每一次得到回报,都是一次对造假者的痛击,这会使造假者时刻背负着强大的心理压力和法律震慑力。而对消费者来说,由于打假人的存在,会使他们得到很大程度的安心和放心。“职业打假人”到底该不该存在,站在消费者角度来说,这才是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