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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北京晚报
- 日期: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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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1600元储户认定“离柜不负责”拒退
法官称造成银行损失属违法行为
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见“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近日,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
网传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对此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法官解析称,造成银行实际损失仍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
“离柜概不负责”是提醒
很多银行不再提此声明
“干得漂亮,银行不能双重标准,说了‘概不负责’,凭什么问人要钱?”网友的这句评论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态度。
在银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又是如何处理的?
“其实现在很多银行已经不提这个声明了,但是在一些乡镇等地方确实还有这种提示牌。”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些时候我们的初衷是提醒客户当面点清钱款,只不过可能大家认为声明显得有些霸道了。”记者询问这样的声明是否是银行为了逃避责任做出的单方面规定,工作人员称“不方便回答”。她表示,在柜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多收了储户的钱叫“长款”,少收了叫“短款”,“长短不可相抵。”据了解,自查出短款情况,虽然确认当事储户耗时较长且有时催收困难,但因为在业务流程上属于十分严重的差错,银行方面会尽一切可能尽到告知义务。“确实是我们出现了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但一直掐着钱款不还,我们也很苦恼,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记者询问如果出现长款情况,是否储户离柜就无法维权?工作人员表示,“只要能够调取监控或者使用单据证明确实少给了钱,我们实际操作中肯定会返还的。如果因此被投诉,工作人员全年的奖金会受到影响,网上说银行方面拒绝返还钱款,基本都是误解和讹传。”
声明的法律依据何在?
属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
银行真的有权声明“离柜概不负责”?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虎表示:“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离柜概不负责’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孙虎强调,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有一种类似的声明在生活中出现得更为普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最终解释权’时常被商家用来逃避相应责任。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这些声明都是制定方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所公布的不当条款。”据了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银行少给钱可请求看监控
储户多得钱款应及时返还
如果多拿钱不还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负责?这是许多人所关注的话题。
“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李瑞凯说。“出现银行少给钱款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可以向银行方面交涉请求观看监控,银行方面应当予以协助。如果出现了多获得钱款的情况,也一定要积极配合银行工作,及时将超额部分返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据悉,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凯瑞说:“维权需以正确的方式,面对银行的疏漏储户也应当保持理智。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一时情绪波动以此开玩笑能够理解,但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旧拒不归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