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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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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 至2016年12月31日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正确履行备案程序。税收优惠政策分为备案类和审批类,该政策属于备案类,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目前正是2013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期,同时也是2014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申报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抓紧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名册、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季度预缴所得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检查是否仍然符合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注意检查是否仍然符合备案条件,如不再符合,应进行补缴。
●执行时间范围。该政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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